一、进口方在贸易合同中,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。
二、进口方向当地银行(开证行)提出申请,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,并交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证,请银行(开证行)开证。
三、开证行根据申请内容,向出口方(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)开出信用证,并寄交出口方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(统称通知行)。信用证一经开出,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。
四、通知行核对印鉴或者密押无误后,将信用证交与出口方。
五、出口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,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付运出去,并取得各项货运单据,开出汇票,在信用证有效期内,送请开证行授权的银行(议付行)议付。议付行多为出口地银行,且通知行有时也是议付行。
六、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,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,把货款垫付给出口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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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算方式:
一、即期付款
1、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。
2、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,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。
3、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,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。
二、 延期付款
1、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。
2、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,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。
3、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,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。
三、承兑汇票
1、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(承兑行)。
2、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,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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