进口清关所需材料:商业发票(需盖章),装箱单(需盖章),报关委托书(电子版),海运提单副本,提货单,进口报关单,销售合同(需盖章),产地证、商检证、进口许可证、机电证等根据需要出具。
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;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,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,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;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,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。
货物发票: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,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,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,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。陆运单、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。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,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单,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。
货物装箱单:其份数同发票。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,海关认为必要时,还应交验贸易合同、货物产地证书等。
其它有关单证包括: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、免税的货物,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,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,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,应交验海关核发的"登记手册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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